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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洪胜、张芙蓉申请执行平昌县林产品公司、林业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洪胜。申请执行人张芙蓉。被执行人平昌县林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琼,经理。第三人平昌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吴彩堂,局长。本院在执行洪胜、张芙蓉申请执行平昌县林产品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昌县林产品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平昌县林业局系被执行人平昌县林产品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在2013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平昌县林产品公司被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后,未对平昌县林产品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致使被执行人平昌县林产品公司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平昌县林业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平昌县林业局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2014)巴民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平昌县林产品公司履行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拥审判员 丁东平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