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伟庆与被告李伟、被告渭南经纬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庆,李伟,渭南经纬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杨伟庆,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男,1977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经纬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彤茹,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庆与被告李伟、被告渭南经纬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伟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伟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伟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