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民委员会诉申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96号原告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申方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晓波,山西鸿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某,男,1962年9月11日,汉族,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人,农民,住东水洋村。原告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申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80年代初,被告申某某利用本村西平土地优势,在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平土地约120平方米建起房屋,从事路边经营全活动。被告申某某非法占有用集体土地建房,侵害了原告财产权益,严重违反了国家对农用地保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占用土地,拆除建筑物及附属物。本院认为,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海军审判员 杨明伟审判员 张永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