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与张淑艳、魏国、卢勇、商亚芹、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张淑艳,魏国,卢勇,商亚芹,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负责人潘亚芳,住所地略。被执行人张淑艳,女,满族,住址略。被执行人魏国,男,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卢勇,男,蒙古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商亚芹,女,蒙古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刘俊,男,满族,住址略。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与张淑艳、魏国、卢勇、商亚芹、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经常在家居住,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