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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初字第708号-4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拥军与被告高瑞峰、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拥军,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708号-4原告石拥军,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文富市镇。被告高瑞峰,男,1979年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一号楼南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张仲德,总经理。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16号绿洲5A商务中心第22层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拥军与被告高瑞峰、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拥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拥军撤诉。审判员  聂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