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刑三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石广胜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三终字第34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广胜,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沈阳市外经贸局转制企业托管中心副主任,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辩护人任育德,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广胜犯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沈河刑初字第1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广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石广胜不服原判,以挪用公款并非归个人使用,而是用于合作经营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石广胜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刑初字第12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莹审 判 员 彭聪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