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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字第104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生。被告刘某乙,女,汉族,1975年6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延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