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林培与古丈绿香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培。被执行人古丈绿香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丈县红石林镇龙天坪茶场。法定代表人田新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新生。申请执行人张林培与被执行人古丈绿香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2)古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古丈绿香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林培茶叶货款5656元,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古丈绿香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张林培的茶叶货款5656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古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