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关章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35号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34-1-2。法定代表人潘久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应芬,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从新。被告关章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关章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审判员戢运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邹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