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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树民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民,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杨树民,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工人,住靖宇县。委托代理人:隋春英,女,1972年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XX,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相东,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刘惠斌,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杨树民诉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