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中法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郭大江与海南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大江,海南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郭大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南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明,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郭大江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3)美民一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大江申请再审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3)美民一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送达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时,该局查明该房屋已登记在一个叫程皊的人名下,遂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退回,导致再审申请人不能办理房产的产权证书。特申请对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进行再审。海南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在再审复查中查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3)美民一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三十日内协助再审申请人将海口市和平大路XX号阳光加州XXX房所有权证办理至再审申请人名下。原审法院立案执行该案中,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涉案XXX房已备案登记至程皊名下为由没有签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查明,被申请人与程皊于2004年7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加州阳光的十套房产出卖给程皊个人,其中包括XXX房,双方于2004年9月12日在海口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对上述十套房产进行预售备案登记。其后被申请人和程皊又向该登记中心提交了《期房预售登记撤销协议》,称因程皊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而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退房,特申请撤销上述十套房产的备案登记,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涉案XXX房的产权目前仍然登记在项目发展商即被申请人名下。本院认为:涉案XXX房曾因房屋买卖被出售给案外人程皊,且在海口市房产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其后,被申请人和程皊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备案登记撤销协议,但登记机关没有注销该备案登记,导致拒绝接收原审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情形可以由执行法院与登记机关协商解决,不能阻碍原审判决的执行。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大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大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鹤祥审 判 员  钟文渊代理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