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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易文秀与四川天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文秀,四川天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易文秀。委托代理人谢晋宏,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天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林林、姚荣(实习),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文秀诉被告四川天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因被告出现商业危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审理查明,南充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5日对南充市顺庆区信达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同时明确该案涉及四川天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东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明确、何卫东等人,乐山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15日对杨明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逮捕。本院认为,被告四川天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明确向原告易文秀借款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文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