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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育清、张宇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育清,张宇,罗国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81号申请人:赵育清,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张宇,男,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罗国礼,男,1956年8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申请人赵育清、张宇、罗国礼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育清、张宇、罗国礼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宇于2015年5月25日赔偿赵育清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元;张宇于赔偿罗国礼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00元;二、张宇赔偿赵育清车辆维修费(凭票)、医药费(凭票);张宇赔偿罗国礼医药费(凭票);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