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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根保与被申请人高瑞云诉前保全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根保,高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郝根保,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郝文,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伊泰运销部门业务员。担保人郝文,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伊泰运销部门业务员。被申请人高瑞云,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亿利集团职工。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郝根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郝根保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高瑞云驾驶的蒙K68K**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高智国)发生相撞,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郝根保申请扣押了肇事车辆蒙K68K**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担保人郝文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HW6**大众汽车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蒙K68K**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二、依法查封担保人郝文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HW6**大众汽车小型普通客车。审判员  乔宏刚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