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姜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21号原告姜某,男,汉族,系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文秘。被告裴某,女,汉族,系中科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编辑。原告姜某诉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荆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