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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昌贻与胡伟清、胡晚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贻,胡伟清,胡晚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2306号申请执行人黄昌贻,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伟清,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晚居,男,193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昌贻与被执行人胡伟清、胡晚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4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还款。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初字第4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