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美安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保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美安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都江堰市美安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都江堰工业区安顺村三、四组岷山.水都豪庭36-1幢12号。法定代表人李孝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琴,都江堰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宁,男,1983年9月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委托代理人保生宝,男,1956年6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美安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都江堰市美安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美安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江堰市美安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美安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