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影、钟英、尹密专、杨某瑜、杨某琳与陈秀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影,钟英,尹密专,杨某瑜,杨某琳,陈秀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杨影,男,汉族,系死者杨某平之父。原告:钟英,女,汉族,系死者杨某平之母。原告:尹密专,女,汉族,系死者杨某平之妻。原告:杨某瑜,男,汉族,系死者杨某平之子。原告:杨某琳,女,汉族,系死者杨某平之女。上述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尹密专,基本信息同上。被告:陈秀传,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公司。负责人:张仕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启聪,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影、钟英、尹密专、杨某瑜、杨某琳诉被告陈秀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惠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杨影、钟英、尹密专、杨某瑜、杨某琳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2333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lll247元(父母)、108465.50元(孩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合计:57309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陈秀传对原告诉讼请求争议为:我与原告是亲属,我工资不高。死者让我帮其拉货,途中发生意外,我本不想去的。我没有能力承担这么多的赔偿费用。被告人民财保惠东支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争议为:一、强制保险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予以赔偿。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之规定和合同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本案被答辩人在粤LXXX**号的被保险车辆死亡,故不属于强制保险内承担的范围。二、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1、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有误。2、被答辩人所提出的赔偿请求数额畸高,应适当降低。三、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任何诉讼费用。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16时33分许,被告陈秀传驾驶粤L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右侧工具箱上搭载杨某平车从广汕路往亚婆角方向行驶,行至Y871线008KM+500M处时,车辆往左急转弯过程中侧翻,造成杨某平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4日,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41323[2014]第AN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秀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秀传系粤L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L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被告人民财保惠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起诉前,被告陈秀传已支付了30000元丧葬费用给原告杨影、钟英、尹密专、杨某瑜、杨某琳。原告在本案不起诉丧葬费。原告杨影和钟英生育三个子女,原告尹密专生育两个子女。原告杨影、钟英、杨某瑜、杨某琳均是农村户籍。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后,原、被告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即被告陈秀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秀传驾驶的粤L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虽在被告人民财保惠东支公司购买交强险,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陈秀传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告人保惠东支公司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因杨某平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数额问题。杨某平系农村户籍,故按2013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69.30元/年计,死亡赔偿金为11669.30元/年×20年=233386元。关于原告因杨某平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数额问题。按2013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343.50元/年计,原告的父亲的抚养费计算20年,母亲的扶养费计算19年、儿子杨某瑜的抚养费计算8年、女儿杨某琳的抚养费计算16年,由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因此被扶养人前16年的抚养费为8343.50元/年×16年=133496元;被扶养人后三年的抚养费为8343.50元/年×3年×2人÷3人=1668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最后一年为8343.50元/年×1年×÷3人=2781.1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合共152964.17元。关于原告因杨某平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数额问题。结合本案实际和被告陈秀传的支付能力,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计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秀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杨影、钟英、尹密专、杨某瑜、杨某琳的损失共436350.17元。二、驳回原告杨影、钟英、尹密专、杨某瑜、杨某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0元(原告杨影、钟英、尹密专、杨某瑜、杨某琳申请缓至执行时缓缴),由原告杨影、钟英、尹密专、杨某瑜、杨某琳负担1695元,被告陈秀传负担78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赛花代理审判员 王俏玲人民陪审员 罗运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晏林林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后续医疗费3、营养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死亡伤残赔偿限额7、死亡赔偿金233386元233386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52964.17元152964.17元10、丧葬费11、交通费12、住宿费13、护理费14、误工费15、康复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50000元17、财产损伤财产损伤赔偿限额18、鉴定费19、其他损失合计436350.17元436350.17元附:执行款专户信息户名:惠东县人民法院账号:4423810104000082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华侨城支行地址:惠东县华侨城大道77-79号怡景湾第12栋商铺(即法院出门左侧大概50米)。第6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