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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秦建国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国,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508号原告:秦建国,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3日,现住昌吉市。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宿州市汴问中路1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建国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秦建国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