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卢金喜,陈细妹与潘智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卢金喜,陈细妹,潘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金喜,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肖健华,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细妹,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肖健华,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智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再审申请人卢金喜、陈细妹因与被申请人潘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法民一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卢金喜、陈细妹以已与潘智强达成《解决债务一揽子和解议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卢金喜、陈细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金喜、陈细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震 东代理审判员 刘 文 婕代理审判员 潘 晓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