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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立二民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刑事被告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刑事被告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二民申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二审上诉人):宋香宾。被申请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监护人刘佑红。被申请人(一审刑事被告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胜平,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同日红安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4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被申请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宋香宾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杨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公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对本院(2012)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中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香宾申请再审称:一、杨胜平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划分。而我方已投保交强险,受害方的损失未超过两方交强险总额的范畴,故我方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义务,所垫付的费用应予返回。二、二审未开庭审理本案,严重剥夺了我方的辩论权利,程序违法。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应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由刑事审判庭做出,判决结果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有密切关系。因此,再审申请人宋香宾仅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中民事部分申请再审的,不属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香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管小华审判员  邱爱兵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学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