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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邵全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