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邵全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