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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威与卢荣华、张秀丽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卢荣华,张秀丽,卢俊,上海天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298号原告陈威。委托代理人陈茂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荣华。被告张秀丽。被告卢俊。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瑞雪。第三人上海天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生。委托代理人徐丽萍。原告陈威诉被告卢荣华、张秀丽、卢俊以及第三人上海天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晓云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威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茂智,被告卢荣华、张秀丽以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瑞雪,第三人上海天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威诉称,2015年1月18日,原、被告及第三人上海天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欲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支付被告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万元。当日,原告提出查看房屋,被告以房屋出租暂不方便为由,未带原告看房,并保证房屋无问题。1月20日,原告再次提出看房,直至1月24日,原告终于进入系争房屋,但实际情况令原告触目惊心,房屋不但群租而且情况及其严重,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都隔成独立单间出租,单间的房门全部紧闭,此后,原告多次要求完整看房,但被告未予配合。考虑到房屋群租情况严重且未能看房屋整体情况,原告于2月15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函解除双方之间的定金协议并要求返还定金,但被告至今未能返还。原告认为,被告恶意隐瞒群租事实且未能让原告完整看房,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及平等自愿原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定金4万;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卢荣华、张秀丽、卢俊辩称,签约情况属实,但被告没有隐瞒事实,在签约当天与原告去看房时,并明确告知原告该房有群租,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欺诈及隐瞒群租实情,故不同意返还定金,也不同意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第三人上海天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述称,签约当天原告到第三人处看了好几套房屋,被告的房屋只是其中的一套。当时第三人的代理人徐丽萍带原告去系争房屋看房,并明确告知原告该房系群租,之后被告张秀丽与原告、徐丽萍又去看了一遍,就回第三人处谈了房屋的价格,被告的挂牌价是208万元,后谈到206万元,三方就签订定金协议并付款。签约后第三天,原告又打电话问系争房屋的楼上楼下是否也群租,故徐丽萍骑车又去现场,但房屋门关着,无法确定。故签约时双方都看过房子,原告以房屋系群租为由要求退房,属无理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系争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系三被告。2015年1月18日,原、被告及第三人上海天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一份,约定买受方(乙方)陈威愿意委托居间方(丙方)上海天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列条件居间购买出卖方(甲方)卢荣华、张秀丽、卢俊的房产。一、乙方为表示对居间方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甲方交付定金4万元。二。买卖的房地产基本情况:2.2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XXX弄XXX号XXX室。三、购买条件:3.1、总房款206万元(甲方净到手价)3.2、房款的支付方式:2015年2月15日之前签订上海市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110万元(包括已付定金4万元),余款90万元,乙方以贷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贷款审批额度不足部分乙方应在产权过户当天以现金补足给甲方。尾款6万元2015年5月10日交房当天乙方支付给甲方。3.3……甲方承诺该房屋没有抵押没有产权纠纷。四、甲方收取定金后该协议生效。在此期间,乙方不得违约,如违约甲方收到的定金不退,作为违约金。五、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房产通过居间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的购买条件出售给乙方,在此期间,甲方不得违约,否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违约金。六、若守约方根据定金法则获得违约方赔偿的,同意按获得违约赔偿金额的25%向中介方支付居间必要费用,但中介方获得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和甲乙双方约定的佣金标准的50%。违约方同意在承担定金赔偿责任的同时,应按与中介方约定的佣金金额50%向中介方支付居间必要费用。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则双方应按各自与中介方约定的佣金金额的25%支付中介方居间必要费用。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4万元。2015年1月19日12:45,徐丽萍向原告发送微信:陈威你好我上午已经和房东媳妇把合同撤了。13:37陈威回复:好的,谢谢,由于对你的信任,实房毕竟没看过,群租吃不准,写合同需写清楚:一个是房屋本身无损,二交房前还原,这应该没问题吧,是对我的基本保障。14:28徐丽萍回复:刚刚在外面没网,没问题。19:53陈威发微信:我这房子,右边人家和楼上三楼没有群租吧,我怕吵。徐丽萍回复:我没到三楼看过,要不我明天去看看。2015年1月20日17:38徐丽萍发微信给陈威:我今天去看了,房子对门是自住的,房子楼上是群租,楼下是自住的。20:36陈威回复:我房子具体什么情况?我希望你看尽快安排时间让我进去看一下,你们一直说不方便进去,请体谅一个购房人的心情,最好安排在双休日,谢谢。21:03徐丽萍回复:就是群租出去的,你要看我叫房东安排时间。2015年1月21日14:18陈威回信:原来是群租的,你们怎么不早告诉我,请把房东的手机告诉我,你们马上带我去看房。14:32徐丽萍回复:看房的时候就跟你说了啊。2015年1月21日,陈威向被告的代理人杨瑞雪发微信:房东,你们和中介到现在都没让我到房子里看过请尽快约时间让我去看房,我这周六周日有空。你们群租的事情瞒我到现在,明明没给我看房,还说给我看过!还很轻松地说群租不违法、群租不要紧,我听了很胸闷。你们也不要再被中介忽悠了,中介就是为了赚佣金,我已经上当了,到时候吃亏的只有我们自己。过了这周,我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该举报就举报,该起诉就起诉。请慎重考虑。杨瑞雪回复:我妈妈确定告诉你房子是租出去的,至于房子在你买好之前肯定是完好无损交给你的,你通过法律途径最好了。我们就按合同办事,我们没有违约。2015年1月22日13:22陈威向杨瑞雪发送微信:现在房子是群租的!是违法的!请你们不要搞错!杨瑞雪回复:我们小区都是出租房子的弟弟!在申明说一次我们的房子格局不违法!这个房子你不买不要紧,总是拿群租说事有意思吗!再说房子卖给你了又不是还租着,在你拿到房子之前我们就把房子收回来了,这跟你毫无关系的。房子你星期六下午在来看,带你去。庭审中,原告提供录音一份,证明在2015年1月24日下午,原告与被告张秀丽查看系争房屋,现场要求张秀丽将系争房屋里的隔断房间打开给原告看房,张秀丽表示只能看外面,里面小间是租客住的,她没钥匙,没法看。2015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及第三人发送《定金协议解除函》一份:本人陈威,于2015年1月18日与你们签订《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欲购买张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并支付定金4万元。定金协议签订时,你们借故未带我看房,且未告知该房屋是群租。此后我多次要求查看房屋全貌,你们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你们隐瞒群租事实及不给我看房的行为,属于恶意欺诈。本人经慎重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特发本函解除《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自本函发出之日解除,请你们于2015年2月20日前将4万元归还给我,如逾期支付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定金收据、函、微信、录音、照片及原、被告及第三人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定金协议中对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相关主要事项作了预先规划,并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该定金协议确立了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的预约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定金协议后,原、被告前往实地察看房屋,但因系争房屋由被告出租且系分割后群租,上述房间未能全部打开,故原告认为未能看清楚房屋的全貌,本院予以采信。鉴于房屋买卖系生活中重大事项,原告出于审慎要求看清房屋全貌应属合理,在查看房屋全貌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停止就签订买卖合同的磋商并要求解除定金协议、返还定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威与被告卢荣华、张秀丽、卢俊及第三人上海天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定金协议;二、被告卢荣华、张秀丽、卢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威定金40,000元;三、被告卢荣华、张秀丽、卢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威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50元,由被告卢荣华、张秀丽、卢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