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7号原告王艳丽。委托代理人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贤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铖,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与被告青岛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丽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8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密亮人民陪审员 刘生世人民陪审员 董利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