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海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115号原告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田桂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斌,系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杨传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传安,系海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海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敏惠人民陪审员 谭庆德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