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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召荣、高宝峰、高曾曾、高芳、高胜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荣,高宝峰,高曾曾,高芳,高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王召荣(系死者赵荣娥之母),女,194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高宝峰(系死者赵荣娥之夫),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高曾曾(系死者赵荣娥之女),女,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汶上县。原告高芳(系死者赵荣娥之女),女,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汶上县。原告高胜(系死者赵荣娥之子),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汶上县。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宝峰(特别授权),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某镇某村***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组织机构代码:76829919-3。负责人陈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冬梅(特别授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王召荣、高宝峰、高曾曾、高芳、高胜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宝峰、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召荣、高宝峰、高曾曾、高芳、高胜共同诉称,2015年1月21日6时30分许,赵荣娥在上班途中,当行驶至105国道574Km+200m处时,被郭兵驾驶的沪C×××H×轿车撞倒,最终造成赵荣娥当场死亡。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沪C×××H×轿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电动车损失共计667175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辩称,对本次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无异议。事故车辆沪C×××H×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认定书证实造成赵荣娥死亡的直接原因并不是事故车辆沪C×××H×轿车。根据我公司调查事故现场的情况得知,事故车辆沪C×××H×轿车将赵荣娥撞倒后,赵荣娥又被其他车辆多次碾压。事故认定书发生经过部分明确记载,赵荣娥被事故车辆沪C×××H×撞倒后又被其他车辆碾压。我公司认为赵荣娥被撞倒后至少又被其他两辆车碾压,针对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三份交强险来承担,然后再由商业三者险来承担。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及赔偿标准应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计算死亡赔偿金,根据原告户籍身份相关标准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作为计算依据,精神抚慰金我公司不予承担。本案事实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原告没有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根据案件性质也不应当得到支持,精神抚慰金部分原告已在保险之外即从肇事者郭兵处得到赔偿,不应再另行主张。根据事故调查查明死者赵荣娥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构成工伤认定,交通事故的赔偿不应与工伤相互冲突,如果得到工伤赔偿应予扣除,不应得到重复赔偿;对于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性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其他待质证时一并发表。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6时30分许,郭兵驾驶沪C×××H×轿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5国道574Km+200m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赵荣娥相撞,后赵荣娥又被其他车辆碾压,最终造成赵荣娥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郭兵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荣娥在该事故中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济宁旭东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赵荣娥所有的电动自行车损失价值为2344元。另查明,死者赵荣娥,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汶上县某镇某村574号。原告王召荣生有二个子女。事故车辆沪C×××H×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朱丹花,该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5年4月10日,本院到汶上县某巷017号房屋对该房所有人王志青(曾用名王至青)进行调查,调查结论为死者赵荣娥在山东利生集团汶上面业有限公司工作,其自2012年8月起租赁王志青所有的位于汶上县某巷017号房屋二间并居住生活至本次事故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由赵荣娥之夫高宝峰与房屋所有人王志青签订。2015年5月15日,本院到汶上县某镇某村对该村村委会书记徐向雪、村民高庆申、村民龙茂祥分别进行了调查,调查结论为死者赵荣娥在山东利生集团汶上面业有限公司工作,其为照顾孩子上学于事故发生二、三年前在汶上城镇租房居住生活至事故发生。庭审中,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光盘一张,证实该公司调查死者赵荣娥在农村居住的情况。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调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证明、价格鉴定结果报告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收到条、光盘、照片、工资明细表等予以证实,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案外人郭兵驾驶机动车辆与五原告之近亲属赵荣娥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赵荣娥又被其他车辆碾压,最终造成赵荣娥当场死亡。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郭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荣娥无责任。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虽对该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进行推翻,对于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因事故车辆沪C×××H×轿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事故认定书载明郭兵与赵荣娥发生交通事故后赵荣娥又被其他车辆碾压,故应扣除另一事故车辆在无责限额内应承担的责任(即无责伤残限额11000元、无责财产限额100元,共计11100元)。在扣除该部分责任后,原告的剩余损失应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丧葬费根据山东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到条、工资明细表与本院向王志青、徐向雪、高庆申、龙茂祥所作的调查材料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死者赵荣娥在山东利生集团汶上面业有限公司工作并于事故发生前已在汶上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事实,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山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虽辩称死者赵荣娥在农村居住并向本院提交了光盘一张,但该光盘内容无法显示被调查人的身份情况,其又未提交其他证据相佐证,故该光盘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被扶养人王召荣系农村居民并生有二个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山东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因该事故造成五原告近亲属赵荣娥当场死亡,给五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根据赵荣娥死亡后原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情况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丧葬费46386÷2=23193元、死亡赔偿金60963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264×20=5652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393×12÷2=44358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电动车损失2344元,共计6671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召荣、高宝峰、高曾曾、高芳、高胜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损失共计112000元。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召荣、高宝峰、高曾曾、高芳、高胜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电动车损失共计544075元。三、驳回原告王召荣、高宝峰、高曾曾、高芳、高胜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保险公司赔偿款汇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汶上县支行154871010××××××××(注明案件号)。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2元,由原告王召荣、高宝峰、高曾曾、高芳、高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智亮审 判 员  林 娜人民陪审员  师华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