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吴文艺诉王春兴、黄乌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艺,王春兴,黄乌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吴文艺,男,1976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利、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兴,男,1970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乌收,女,1969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0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文艺与被告王春兴、黄乌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文艺于2015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文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吴文艺承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萍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