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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