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步荣与史步怀、吴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步荣,史步怀,吴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孙步荣,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斌、李新军,男,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史步怀,居民。被执行人吴国祥,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2)都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的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2)都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明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