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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执民字第3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海洁与项干华、董一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海洁,项干华,董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3127-1号申请执行人董海洁。被执行人项干华。被执行人董一飞。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海洁与被执��人项干华、董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项干华、董一飞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路东来锦园2幢804室(所有权证号:654155、654156)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项干华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中路滨港花园5幢401室(所有权证号:228285)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项干华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10组团6幢304室(所有权证号:184275)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合���银行选山支行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6万元,合计36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一飞、项干华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路的房产及被执行人项干华私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中路的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上述房产的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另,被执行人项干华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的房产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本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31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