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梁建彪犯绑架罪;犯寻衅滋事罪;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罚变更
当事人
梁建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03号罪犯梁建彪,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原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3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建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梁建彪不服,提出上���。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6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建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8月19日、2013年6月20日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749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079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梁建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建彪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被扣2分。该犯尚未履行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梁建彪在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131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25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建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于数罪并罚,其中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系累犯,其曾于2001年4月2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因犯涉嫌绑架��、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可见其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对其减刑依法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建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