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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亚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亚涛,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亚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程某、汪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亚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高亚涛无证驾驶已注销的豫BD56**农用机动三轮车,在开封市机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胜社区附近时,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程某某相撞,后乘坐人周某下车将程某某拉至路边,高亚涛驾车与周某逃离现场。被害人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派出所认定被告人高亚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高亚涛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高亚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某、雷某某、张某、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高亚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亚涛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称经法院调解,其及家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0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当庭提交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到条及谅解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高亚涛无证驾驶已被强制注销的车牌号为豫BD56**的蓝色北京牌三轮汽车,在开封市机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胜社区附近时,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程某某相撞,后三轮汽车的乘坐人周某下车将倒地的程某某拉至路边,高亚涛驾车与周某逃离现场。经过路群众拨打120、110急救报警电话,开封市中心医院于当日10时09分将程某某接至该院五福路院区抢救,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00时05分死亡。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程某某因交通事故多发损伤及胸腹部闭合性损伤造成的脏器破裂出血(血气胸)导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亚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经被强制注销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驾车逃逸,其行为是导致该事故的全部成因,高亚涛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高亚涛于2014年9月11日到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投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高亚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程某、汪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周某、雷某某、张某、高某乙、高某甲的证言、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汴公交认字(2014)第08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录像(当庭播放)、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死亡记录、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汴公(交)鉴字(2014)第1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开封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室证明、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接处警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赔偿款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亚涛对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亦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亚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高亚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亚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亚涛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亚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兴华审 判 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孙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