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利与河南瑞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河南瑞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769号原告:李利,女,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河南瑞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负责人王建敏。委托代理人:王建航,该公司经纪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诉被告河南瑞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第七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