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商清算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金丰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丰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法商清算字第4号申请人:南京金丰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2015年5月25日,南京金丰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丰林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金丰林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公司人员也下落不明;2015年1月24日金丰林公司清算组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债权申报登记公告》,但截止2015年3月11日,仅有已知债权人暨强制清算申请人江苏凤凰文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债权申报。金丰林公司清算组认为已无法清算,请求本院终结金丰林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金丰林公司目前处于无任何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和人员下落不明状态,故金丰林公司已无法清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金丰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南京金丰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该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