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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李弘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弘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64号申请人李弘毅。委托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弘毅要求宣告李津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弘毅诉称,父亲李津华于2009年4月8日被报失踪,之后至今音讯全无。现要求宣告李津华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津华,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李弘毅系被申请人李津华和苏爱清同居生育之子。1998年8月31日,经本院判决,李津华和苏爱清解除同居关系,李弘毅随李津华共同生活。2000年12月4日,苏爱清和袁克鸣登记结婚。2003年、2004年,李津华和李弘毅先后将户口报入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弄XXX号XXX室,该处户主为袁克鸣。2007年6月13日,经本院调解,李弘毅变更随苏爱清共同生活。2009年4月8日,袁克鸣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报称:“2003年9月的一天,袁克鸣认识朋友李津华后,李津华将自己的户口和出生未报入小孩(外地籍)的户口先后报入袁克鸣的户口簿,之后一去不复返,不知李津华住何处和工作情况。李津华,男,1964年2月4日生,天津人,无业,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身高:1.73米,身材中等,上海口音。”之后至今,李津华下落不明。2014年5月6日,申请人李弘毅诉至本院,要求宣告李津华死亡,并提供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案件接报回执单和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延东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李津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津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津华下落不明六年余,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案件接报回执单和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延东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法定寻人公告期内,亦无人向本院提供李津华的下落。故申请人李弘毅申请宣告李津华死亡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津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