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闫某与闫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闫某,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闫某某,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闫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4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林审判员 郭聚毅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一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