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某诉宋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600号原告何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邓波,梓潼县自强法律服务所。被告宋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3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