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与徐世海、天台县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徐世海,天台县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29号原告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北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海。被告天台县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灵珠路4号。法定代表人徐世海。原告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世海、天台县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所结欠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