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与徐世海、天台县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徐世海,天台县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29号原告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北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海。被告天台县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灵珠路4号。法定代表人徐世海。原告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世海、天台县三联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所结欠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信恒无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