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有春与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有春,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内农研路北306国道以东宏基大楼。原告邵有春,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晓华,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而原告委托代理人陶景慧,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组团*号楼。法定代表人布玉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志文,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有春诉被告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有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有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邵有春撤回对被告赤峰圣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0元,减半收取5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文杰审 判 员 何 滨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