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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6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雷某、边某、尚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6044号原告某机械公司。被告雷某。被告边某。被告尚某。被告王某。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雷某、边某、尚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某、边某、尚某、王某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机械公司撤回��被告雷某、边某、尚某、王某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14110元,退还原告某机械公司。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雄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