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吴家讲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家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84号罪犯吴家讲,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15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家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吴家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家讲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未履行罚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2月19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144元,经济账户余额为149.01元,暂不具备履行罚金的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家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家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