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天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付泽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付泽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天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4层1442。法定代表人关磊,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付泽颖,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天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泽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天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天艺视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锐代理审判员 姚 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