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子方,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