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子方,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