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岳强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强,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戈壁能源公司人事行政部行政主管,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岳强职务侵占一案,由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9日以大检刑诉字(2015)第4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强及其辩护人滕振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岳强在担任戈壁能源公司人事行政部行政后勤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81,750.05元(公司报销给刘德山的电话费3,562.42元。公司报销给李彦聪的招待费650.00元。公司报销给李彦聪的招待费410.00元。公司报销给李彦聪的电话费2,700.00元。公司报销给张绍俭的差旅费1,864.50元。公司报销给张绍俭的差旅费1,235.00元。公司报销给王志成的电话费655.58元。公司报销给王志成的差旅费2,239.00元.公司报销给王延章的电话费2,412.10元.公司报销给阮东的电话费2,400.00元.公司报销给郭连龙的电话费2,400.00元.公司报销给王利民的电话费1,200.00元.公司报销给李永学的电话费1,200.00元.公司报销给孙明奇的电话费595.95元,公司报销给孙明奇的运费22.00元,公司报销给卢迪的交通费76.50元,公司报销给张志梅的交通费90.00元,公司报销给曹云燕的交通费399.00元,公司报销给管长林的招待费300.00元,公司报销给李亚飞的办公费370.00元,公司报销给高成桦的电话费2,200.00元,公司报销给河北省平乡县燕格档案用品的办公费4,050.00元,公司报销给大安CBA体育专卖的工会经费5,848.00元,公司报销给大安宾馆的招待费5,295.00元,公司报销给大安国峰家电维修的维修费20,000.00元,公司报销给松原市国贸家具城的低值费10,440.00元。公司报销给大安宏利日杂的福利费1,720.00元,公司报销给大安友谊文化用品商店的办公费516.00元,公司报销给市委宣传部书法家协会的报刊费3,000.00元。公司报销给阳蒂酒业的招待费3,900.00元),所侵吞公款均被其挥霍后逃跑。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岳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岳强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史某某、宁某某的证言,书证等。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岳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强供认犯罪事实,无辩解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岳强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岳强在担任戈壁能源公司人事行政部行政后勤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81,750.05元(其中:公司报销给刘德山的电话费3,562.42元。公司报销给李彦聪的招待费650.00元。公司报销给李彦聪的招待费410.00元。公司报销给李彦聪的电话费2,700.00元。公司报销给张绍俭的差旅费1,864.50元。公司报销给张绍俭的差旅费1,235.00元。公司报销给王志成的电话费655.58元。公司报销给王志成的差旅费2,239.00元.公司报销给王延章的电话费2,412.10元.公司报销给阮东的电话费2,400.00元.公司报销给郭连龙的电话费2,400.00元.公司报销给王利民的电话费1,200.00元.公司报销给李永学的电话费1,200.00元.公司报销给孙明奇的电话费595.95元,公司报销给孙明奇的运费22.00元,公司报销给卢迪的交通费76.50元,公司报销给张志梅的交通费90.00元,公司报销给曹云燕的交通费399.00元,公司报销给管长林的招待费300.00元,公司报销给李亚飞的办公费370.00元,公司报销给高成桦的电话费2,200.00元,公司报销给河北省平乡县燕格档案用品的办公费4,050.00元,公司报销给大安CBA体育专卖的工会经费5,848.00元,公司报销给大安宾馆的招待费5,295.00元,公司报销给大安国峰家电维修的维修费20,000.00元,公司报销给松原市国贸家具城的低值费10,440.00元。公司报销给大安宏利日杂的福利费1,720.00元,公司报销给大安友谊文化用品商店的办公费516.00元,公司报销给市委宣传部书法家协会的报刊费3,000.00元。公司报销给阳蒂酒业的招待费3,900.00元),所侵吞公款均被其挥霍后逃跑。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岳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大安市公安局破案经过:2015年1月12日,犯罪嫌疑人岳强因涉嫌侵占戈壁能源公司钱款,主动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一分局团结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在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末,利用职务上便利,共侵占戈壁能源公司公款10万余元,被侵占的公款均被用于网络赌博。2015年1月12日15时,大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犯罪嫌疑人岳强押解回大安市公安局。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3、岳强2014年现金报销后未付款明细。4、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5、书证等。6、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戈壁能源公司人事行政部的高级主管,现在戈壁能源公司委托我负责办理岳强侵占公款一事,岳强侵占了戈壁能源公司十万多元钱,岳强在任戈壁能源公司人事行政部行政后勤兼网络管理的行政主管期间,从2014年5月至12月,公司将支付给公司部分职工和部分商家的钱款都打到了岳强的银行账户上,岳强并未将钱款支付给职工和商家,现在岳强下落不明。我们公司有具体明细,一部分是公司职工的,结算对象及报销明细有:刘德山的电话费3562.42元,李彦聪的招待费、电话费共计3,760.00元,张绍俭的差旅费3,099.50元,王志成的电话费、差旅费共计2,894.58元,王延章的电话费2,412.10元,阮东的电话费2,400.00元,郭连龙的电话费2,400.00元,王利民的电话费1,200.00元,李永学的电话费1,200.00元,孙明奇的电话费、运费共计616.95元,卢迪的交通费76.50元,张志梅的交通费90.00元,曹云燕的交通费399.00元,管长林的招待费300.00元,李亚飞的办公费370.00元,高成桦的电话费2,200.00元,刘德山与王志成的差旅费7,600.00元,刘德山与刘烨的差旅费2,034.50元,刘德山的差旅费3,472.00元,刘烨的差旅费1,120.00元,郭宝生的差旅费6,191.00元,共计是47,398.55元。一部分是商家的,结算对象及报销明细有:河北省平乡县燕格档案用品,办公费4,050.00元,大安CBA专卖,工会经费5,848.00元,大安宾馆招待费5,295.00元,大安国峰家电维修,维修费20,000.00元,松原国贸家具城,低值费10,440.00元,大安宏利日杂,福利费1,720.00元,大安友谊文化日杂商店,办公费516.00元,市委宣传部书法家协会,报刊费3,000.00元,阳蒂酒业招待费3,900.00元。共计54,769.00元。共计102,167.55元。公司的制度是公司支付给部分员工及部分商家的钱款都统一打到岳强的银行账户上,由岳强统一进行核销和发放钱款,但是岳强在2014年5月至12月担任戈壁能源公司的人事行政部行政后勤兼网络管理的行政主管期间,将公司部分员工的钱款和部分商家的钱款全部侵占。7、证人史某某证言,我是做个体生意的,在吉林省大安市开了一家名叫大安CBA专卖的运动商店,我认识岳强,岳强是戈壁能源公司的职工,他是代表戈壁能源公司采购运动用品,来我的商店买东西认识的。2014年8月27日,岳强代表戈壁能源公司来我开的“大安CBA专卖”商店购买了价值5,848.00元的运动商品,岳强买完运动商品后,直到现在都没有付钱给我,但是岳强购买价值5,848.00元钱的运动商品的发票,我已经给戈壁能源公司开具了.在2014年的12月份的时候,岳强给我打过电话,说过2014年年底把这笔钱给我。8、证人宁某某证言,戈壁能源公司在年底清帐的时候岳强就还给公司1万元钱,剩下的两万元钱是我代替他还的。因为公司每年的12月28日,是财务封账的日子,2014年12月30日是封账的最后一天,财务部和我说岳强的20,000.00元机票备用金没有还给公司,我打电话和岳强核实这20,000.00元钱是否归还公司,岳强告诉我,钱还没报销回来,确实没有把钱还给财务部。2014年12月30日,我给岳强打电话,让他回来把钱还上,岳强说他母亲生病了,现在在松原回不来,让我先帮着把这20,000.00元钱还上。这钱是他从我这借的,等钱报销回来还我,当时我在同事那借了20,000.00元,帮岳强把钱先还给公司财务部了,2014年12月31日,我和公司财务部的员工核实岳强的钱是否报销回来,财务部员工告诉我,钱都已经报销回来了,之后我问岳强,钱报回来你什么时间把钱还给我,岳强说等2015年1月4日上班的时候就把钱给我,等2015年1月4日上班的时候岳强已经出事跑了。9、被告人岳强的供述,我是因为侵占了戈壁能源公司的钱款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现在公安机关向你出示一份戈壁能源公司提供的关于你在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末,现金报销后未付款明细,请你核对一下,如有异议可以向我们提出。’我仔细核对了,一共是38笔报销款,我对其中的31笔报销款没有异议,都是我私自将报销后的钱款用了。这31笔报销的钱款有2014年12月5日,公司报销给刘德山的电话费3,562.42元,2014年12月15日,公司报销给李彦聪的招待费650.00元。2014年11月24日,公司报销给李彦聪的招待费410.00元。2014年12月24日,公司报销给李彦聪的电话费2,700.00元,2014年12月24日,公司报销给张绍俭的差旅费1,864.50元,2014年12月15日,公司报销给张绍俭的差旅费1,235.00元,2014年12月15日,公司报销给王志成的电话费655.58元,2014年11月24日,公司报销给王志成的差旅费2,239.00元,2014年12月15日,公司报销给王延章的电话费2,412.10元,2014年12月15日,公司报销给阮东的电话费2,400.00元,2014年12月15日,公司报销给郭连龙的电话费2,400.00元,2014年12月15日,公司报销给李永学的电话费1,200.00元,2014年12月15日,公司报销给孙明奇的电话费595.95元,2014年12月24日,公司报销给孙明奇的运费22.00元,2014年12月24日,公司报销给卢迪的交通费76.50元,2014年12月24日,公司报销给张志梅的交通费90.00元,2014年12月24日,公司报销给曹云燕的交通费399.00元,2014年12月25日,公司报销给管长林的招待费300.00元,2014年12月22日,公司报销给李亚飞的办公费370.00元,2014年12月24日,公司报销给高成桦的电话费2,200.00元,2014年12月22日,公司报销给河北省平乡县燕格档案用品的办公费4,050.00元,2014年8月27日,公司报销给大安CBA体育专卖的工会经费5,848.00元,2014年12月30日,公司报销给大安宾馆的招待费5,295.00元,2014年12月30日,公司报销给大安国峰家电维修的维修费20,000.00元,2014年5月26日,公司报销给大安宏利日杂的福利费1,720.00元,2014年7月25日,公司报销给大安友谊文化用品商店的办公费516.00元,2014年11月24日,公司报销给市委宣传部的招待费3,900.00元,这31笔钱款共计是81,750.05元,都被我私自用了。我对这38笔报销款中的7笔差旅费(机票备用金)有异议,这7笔差旅费共计是2万元,我已经让公司的同事宁某某帮我把这2万元钱还给了公司财务,我认为这2万元钱是我欠宁某某个人的。我侵占公司的这些钱都让我用于网络赌博输掉了,网站的域名叫“十三张娱乐城”,我输掉20多万元,我是在浏览百度贴吧的“戒赌吧”中留言时发现的这个网站,“十三张娱乐城”网站的网址我记得不是特别清楚,我记得是www.ssz.001.com,我每次登录游戏都是通过360浏览器找到和“十三张娱乐城”网站的相关链接,进入的游戏。本院对被告人岳强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岳强供认犯罪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岳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郁洪铮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