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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仁太、陈国奇,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判决不准离婚后未到法定期限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的。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许 钟 方人民陪审员 苟 小 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