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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赵振兴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赵振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赵振兴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泉城路**号华能大厦*楼。负责人:吴爱军,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振兴。再审申请人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振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