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玉满与王子瑜、王者海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瑜,赵玉满,王者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第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瑜,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满,农民。原审被告:王者海,农民。上诉人王子瑜因与被上诉人赵玉满、原审被告王者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辛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子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子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燕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