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蕲春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志取与蕲春雪龙硅微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取,蕲春雪龙硅微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取。被执行人蕲春雪龙硅微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志取与被执行人蕲春雪龙硅微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志取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司法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