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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祥奎与祝新勇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祥奎,祝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郭祥奎。被执行人祝新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祥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祝新勇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生审判员  许卫民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