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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000号原告李某甲。法定监护人:王某。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的起诉。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艳君 关注公众号“”